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陕环委〔2023〕1号)文件要求,依据《中共汉中市委办公室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汉办字〔2021〕39号)职责内容,我部进一步梳理了本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现面向社会公开。
1.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考核情况、中央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反馈问题整改情况、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等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评价体系,并作为对领导干部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2.按职责落实《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落实党政干部鼓励激励、能上能下政策措施。
3.加强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4.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等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